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遺產中有房屋和土地,且地價稅及房屋稅在繼承日還沒繳,可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按比例從遺產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較常發現的報稅錯誤是,民眾以為尚未繳的房屋稅和地價稅可以全部扣除。正確可扣除金額是按比例計算,並應注意,地價稅和房屋稅的課稅期間不同,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第二年6月。
國稅局官員舉例,某甲於100年4月5日死亡,尚未繳100年房屋稅新台幣10萬元。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起始日99年7月1日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共279天,換算成占全年天數比例,房屋稅可扣除金額為7萬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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