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市中心某共管公寓的幾名業主,來信提出一些問題,他們在信中敘述公寓管理存在的紛爭。事關在2011年5月舉行的常年大會上,選了10名委員,後來有6名先後辭職,隨後又有一名賣了房屋辭去委員職,只剩下3名委員,請問他們是否可以自行委任委員?
另外,業主如果賣了房屋,不過,地契還未轉名,該名業主能否繼續擔任委員一職?
公寓的業主多次書面要求審查賬目,可是,管委會沒給詳細的賬目報告,只給不完整、有錯誤、簡單的賬目,請問如何要求審查賬目?
在未獲得常年大會通過的情況下,管委會是否可以自行委任1名業主的父親擔任執行秘書,並每月領取固定的月薪?至今管理委員會也沒有通知業主其任務與受委。
從2011年5月至8月短短的3個月內,一共換了3名管理經理,最新一名經理從2012年至今,已沒見到其蹤影,管委會除了沒有通知業主,也給了業主不同的理由,例如經理有事/生病等等,有傳說這名經理挪用公款。請問:要如何確定到底發生甚麼事?
另外,管理委員會也沒有根據業主要求,進行升降機和中央監視器的維修,升降機有問題已經是多個月的事情,他們反而自行決定油漆公寓的走廊及天花板,以及美化公寓的周圍,業主希望管委會的開銷是以安全為優先考量。請問要如何約束管委會的開銷?避免公寓的儲備金及管理資金被挪用。
此外,有超過百名的業主簽名要求召開特大,可是,被管委會駁回,多名業主也曾向吉隆坡市政局的大廈行政長官反映上述問題,可是不了了之,沒有下文。
答:針對上述讀者的問題,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只有3名委員的管理委員會,不可能扛起委任委員的重任,不曉得有關讀者所住的共管公寓,是否有成立居民協會。
屋主售屋後不可任委員
任何業主在脫售房屋,惟有在收到最後一筆屋款,將房屋鎖匙交給買主後,才算與該房屋無關,如果已經將鎖匙交給買方,就不可以擔任委員一職,假如只是簽了買賣合約,買賣的程序仍在進行中,他還是可以擔任委員的職位。
共管公寓的業主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之前,一定要準備好稽查的賬目,假如沒有這些賬目,代表大會的召開無法成立。
針對管理委員會沒給詳細的賬目與報告,只是提供不完整的簡單賬目,業主可以在代表大會上提出來,表明不同意、不能接受這樣的賬目報告。
關於升降機的維修,由於居民上下樓層的頻率高,必須定期維修,如果有問題更要即時給予修好,不是等到發生更大的故障、需要用更大筆的錢來維修,即使管理與維修費不足,也可以動用維修儲備金,相信這幾位讀者所住的公寓,並沒有面對營運資金不足的問題。
至於召集超過百名業主簽名召開特大,但被管理委員會拒絕,他們是基以甚麼理由拒絕,需要多少個百分比的業主簽名召開特大才有效,胥視個別共管公寓的內部條例如何說明。
公寓開銷須附開支單據
共管公寓的開銷必須附上開支單據才能服眾,傳說經理挪用公款,如果有證據證明,自然可以採取相關的行動,甚至依法辦理。此外,已有分層地契的共管公寓,如果將問題反映給市政局的大廈行政長官,作用不大,大廈行政長官監管的是:仍未有分層地契共管公寓成立的聯合管理機構。(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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