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河南頻道4月10日訊 大河網報道:姐姐借弟弟之名購買了他單位的集資房,雙方簽下"借名購房"的協議。10余年後,因房屋升值,這份協議導致姐弟反目。今年3月28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因姐借弟名購房而引發的官司。
據悉,這是我省審結的首起"借名購房"案件。法學專家表示,"借名購房"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姐借弟名購房,房價上漲,弟媳不幹了
劉潔與劉德(均化名)是姐弟倆,2001年8月,姐弟倆簽訂協議,同意弟弟單位的一套面積87.2平方米的集資房(當時價格9.6萬元)由姐姐按集資房款交錢,並辦理購房手續;房產證以弟弟名義辦理,商定適當時候再轉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補貼5000元。
弟弟單位房屋交付後,該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性質登記為房改房。因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該房給姐姐,姐姐遂起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給她。
今年3月28日當天,經法官耐心調解,姐弟倆達成協議:姐姐再向弟弟補償15萬元,弟弟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至此,一起"借名購房"引發的官司得以解決。據悉,這是我省審結的首起"借名購房"案件。
目前我國尚無"借名購房"合同糾紛適用法律
"雖然此案經調解圓滿解決,但它暴露出來的法律問題卻值得反思。"此案承辦法官黃健告訴記者,近年來,隨著各地對保障房政策的落實和各種限購令的實施,"借名購房"的情況也相應大幅增加,由此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目前全國尚無統一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規定,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方法也不盡相同。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便規范案件審理、統一法律適用。
法官馬偉利說,目前出現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案,主要涉及單位房改房、集資房和政府經濟適用房等,通常有四個特點:一是隨著房屋升值,出借名義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雙方對實際購房款的出資歸屬爭議多,由于房屋出賣人仍以出借名義人為交款人開具收款收據、發票等,而這些收據、發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義人持有;三是"借名購房"人訴求出借名義人交付房屋、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義務居多;四是當事人不承認當初達成有"借名購房"口頭合同爭議多。
【專家說法】
"借名購房"合同無效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張建成教授認為,"借名購房"合同因購買人不具有購買條件,而通過借用具有資格或條件人的名義進行購買,違反了相關規定,主觀上存在惡意規避的故意,嚴重擾亂有關部門的監管秩序,同時使國家的有關土地、房產稅費流失。此類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在實際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購房"者在規避政府部門的限購令。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松坡說,政府限購政策在于嚴厲打擊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如果"借名購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購令,此類合同和規避經濟適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樣,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陳松坡還說,若是單位內部開發的房屋,限定購買人為本單位職工,不具有條件的人與該單位的職工達成合同,法院應考慮實際情況,對實際出資人合理權益給予保護。線索提供張勝利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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