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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房屋徵收補償不公不準強拆 -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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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房屋徵收補償不公不準強拆 - 新華網
Apr 10th 2012, 01:51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徵收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司法解釋共計11個條文,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同時還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作出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重點解讀

  明確強拆方式以"裁執分離"主導

  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稱,這次的司法解釋基本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方向,但不是完全的"裁執分離",而是以"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

  去年實施的新拆遷條例將"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姜明安稱,"行政強拆"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並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強拆)。這種執行方式,老百姓的需求無法得到保障。法院裁定和執行,即是"司法強拆"。法院作出裁定又實施強制執行,可能會使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受到影響,且司法仍會受到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的幹預。另外,當事人如對行政機關的強拆不滿可起訴到法院,但"司法強拆"會使老百姓失去救濟的渠道。

  姜明安稱,這次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對實施行為予以監督。實際上,有的地方已經在搞"裁執分離"的試點。

  姜明安認為還需明確的是由法院行政庭審查並作出裁定,應由法院的執行庭組織強制執行的實施,不能"裁執一家"由行政庭裁定並由行政庭實施,在法院內部也應做到裁執分離。

  釋疑

  政府是否會和法院踢皮球

  司法解釋規定,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這在實踐中是否會出現政府和法院踢皮球的情況?

  對此,姜明安稱,在實踐中會有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和法院兩邊都不願意執行。有些當事人不相信行政機關,擔心行政機關事實會帶給他們更大的損害,堅決希望和要求法院來強制執行。按照規定,法院來裁決,行政機關應該執行。如果行政機關不顧事實再推給法院就是行政不作為。但是理論上還是需要明確哪種情形可以由法院來執行,因此,最高法下一步還需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一個界限,列舉哪些情形可以由法院來實施強拆。如果當事人強烈要求不應該由行政機關來實施的,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估計大多數還是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來監督,少數情形由法院來執行。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強制執行除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解讀

  補償不公平不準強拆

  規定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等7種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解讀:姜明安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的7種情形,這很有必要,"這個規定很好"。

  他解釋稱,這個條款有三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規定法院可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這對法官來說是作出了明確的標準。以前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往往會與行政機關發生摩擦。現在有了明確的標準,這對法官是好事,法院根據這幾種情形作出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這對行政機關也是一個交代。第二,這對當事人來說是一個保障。被徵收人跑到法院,其訴求在一些法院中很難得到保障。現在法院必須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作出相應的裁定,有利于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另外,這個司法解釋向社會公布,有利于體現公平、公正和公開,這對社會具有積極的意義,也有利于保證法官廉潔執法。

  姜明安稱,該規定中的條款有一些較為模糊,不是很明確。最高法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總結經驗。他說,法律法規不明確的地方,可以寄希望于最高法通過向社會公布相關案例來進行細化。去年最高法院向社會公布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但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很少,行政案件更少,應該有更多數量和更多類型案件公布。

  法院審查可組織聽證

  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解讀:姜明安稱,此前沒有明確法院審查的方式。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很多法院都是在形式上進行審查,比如看提交的材料是否有明顯違反法律的情形,這種形式上的審查實際意義不是很大。有一些法院是進行實質上的審查,甚至在作出裁定前會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問問雙方為什麼要拆房及為什麼不能拆,再作出裁決。但在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形式。

  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在程序上更加公開,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背景

  強拆遇惡性事件應停止

  去年9月,最高法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通知還要求,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最終決定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記者 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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