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善用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扣除額合法節稅,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購置房屋遷入戶籍者,記得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才能享有當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善用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扣除額合法節稅,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購置房屋遷入戶籍者,記得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才能享有當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黃悅嬌報導)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如符合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條件包括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另外、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房屋未供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最後則是檢具支付此一房屋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國稅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舉例來說,呂先生於100年在台北購置新房自住,未將房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呂先生100年向銀行借款支出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因此須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由於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最後是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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