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
北京4月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解決強制拆遷難題回應社會關切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這部司法解釋?
答:房屋征收與補償是事關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辦理有關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強制執行方式、新舊規定的銜接等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主動服務大局、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決現實工作難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和改革執行方式、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的需要。
《規定》的實施,有利於從制度上理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秩序,防范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問:司法解釋從程序到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
答:《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主要通過4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這些機制的設置與執行,對於切實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裁執分離"防止權力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問:司法解釋為何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答:《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后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應當說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於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后者的意義在於經司法審查確認后明確具體實施方式。
這種模式既有利於人民法院履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也有利於征收補償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權益的統一。
吸收最新立法成果有利於征收補償穩妥進行
問:司法解釋有沒有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經驗?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司法解釋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司法解釋的主旨與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共同構成房屋征收補償領域有中國特色的非訴強制執行制度。
如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要件;將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規定為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件和標準,便於加強監督,有利於征收補償工作穩妥進行。司法解釋還立足國情,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采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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