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獲悉,去年,濟寧仲裁委受理各類案件479件,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65件,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4.4%,主要集中在逾期交房、逾期辦證、一房兩賣、面積縮水和房屋質量等合同糾紛。濟寧仲裁委通過調解和裁決的方式,妥善解決了糾紛,為當事人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38.3萬元。 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地解決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糾紛,濟寧仲裁委面向社會發布了2011年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以案例評析的方式,介紹了運用仲裁法律手段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優勢和特點,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一條快速、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法律途徑。 濟寧仲裁委員會還從165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選出10個典型案例編印成冊,希望能對廣大消費者有所借鑒和幫助,並在社會發布了三個典型案例,供廣大消費者參考。 張某與濟寧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08年6月30日前,交房條件為"經綜合驗收合格"。合同簽訂後,張某將購房款全部支付給開發公司,開發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通知張某上房。張某以開發公司無法證明該樓盤已通過"綜合驗收"為由拒絕上房,且雙方就逾期交房違約金、返還面積差價等事宜協商未果。2010年7月,張某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濟寧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所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涉案房屋于2008年7月3日僅通過了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五方驗收,而消防、規劃、防雷、檔案等驗收均在其後分期分批通過。鑒于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符合約定條件的房屋交付張某,構成違約,仲裁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裁決開發公司于裁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張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51658.74元。 開發商逾期交房 裁決支付違約金 2005年12月23日,劉某與曲阜某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劉某向綜合開發公司付清購房款173716元,開發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將商品房交付劉某使用。合同第九條約定:開發公司協助劉某辦理產權轉移及確權手續;如須辦理土地使用證,開發公司提供辦理土地轉移的有關證明,由劉某自行辦理土地證。後來劉某依據合同中此約定向濟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庭認為,劉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開發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但未履行,導致劉某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並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裁決該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于裁決生效後十日內提供辦理土地轉移的有關證明、協助劉某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及房屋權屬證書並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實際辦理權屬證書之日止以已付購房款總額為基數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逾期辦證 應承擔違約責任 2008年3月5日,王某與李某訂立商品房定購書,約定王某購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交付時間應為2009年1月15日前。合同同時加蓋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印章。簽約後,王某依約支付首筆購房款81000元,但一直未接到收房通知。後各方協商未果,形成糾紛,王某遂向濟寧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和李某返還購房款81000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合同簽訂之日至末次開庭之日的經濟損失、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賠償自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至末次開庭之日的租房費用。 仲裁庭通過多方協查,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並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仲裁庭對王某提出的請求返還購房款81000元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標準,仲裁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應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並依法裁決李某于裁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王某購房款81000元、賠償王某經濟損失12830.67元(合計93830.67元)。(黃廣華)(完) |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Donate to Wikile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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