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草案 被指滿天神罰 草案昨日接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有意見質疑職能部門圖管理方便
羊城晚報記者 黃麗娜
治安責任 出租人承租人地產中介均需承擔
新出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針對這十多年情況,進行了針對性非常強的修改。
常住人口租屋住納入管理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3月底,廣東全省有91.8萬常住戶口人員居住在出租房屋里,為此"草案"將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變更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規範主體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員。對目前大量出現的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草案"也從几方面加強了管理。
出租轉租和棄租都要報告
在諸多修改中,最大的改變是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承擔的治安責任。
"草案"規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
承租人身份須報管理機構
出租人應當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
承租人發生變更、房屋轉租時,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
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人等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對居住時間超過三日的流動人口,要督促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和代理人簽訂治安責任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治安責任。出租人應當在治安責任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人在委托期間,應當按照草案規定履行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承租人要主動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等。
多處設罰 出租房屋不報告可罰500元
除了規定出租人、承租人的義務外,提交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還針對不履行義務的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
"草案"規定,對未報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未報告治安信息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履行治安責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暫停出租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未報告治安信息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時報告治安信息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於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未配備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或者未即時錄入租住人員基本信息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未即時報告治安信息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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