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城市出臺了房地產微調措施,盡管難逃被叫停的命運,但也表明,在現行框架下,地方政府短期內無法轉變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放松房地產調控的衝動仍存。事實上,短期措施無法遏制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的衝動,也無法解決房地產供求關係的失衡。因此,房地產調控需要長效制度建設逐漸完善和跟進,否則短期措施一旦退出,房地產市場仍將在布滿荊棘的老路上踏步。
長期制度建設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多層次多方面的制度創新同步推進並加快配套改革。筆者認為,完善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至少要將以下四個方面作為著力點。
一是要進一步厘清房地產領域中政府與市場的職能邊界,進而完善住房保障體係,在政府托底的基礎上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這就需要完善住房供給體係,滿足不同群體多層次住房需求;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使住房保障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定期同步浮動;推動市場觀念轉變,實現買房與租房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政府監管調控職能,促進房地產行業利潤率處于合理范圍。
二是加快財政稅收體制建設。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相關稅收制度,如交易稅、房地產稅(不動產稅)等。要加快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對應,從而有助于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同時,要探索推進遺產稅,包括當房地產作為遺產時的相關稅收制度,從而抑制房地產的過度投資和炒作。
三是改革和探索土地使用制度。目前,部分城市正在以保障房為突破口探索以"年租制"替代"出讓制"的房地產分體流通機制。"年租制"能實現作為土地增值收益的級差地租大部分收歸公共財政,並可有效降低房價,抑制房地產過度的投資需求。應根據不同使用條件探索年租制的使用范圍及與"出讓制"的對接機制。
四是完善房地產市場與金融係統的長效協同機制。可通過貨幣金融手段引導房地產市場,同時吸取日本房地產泡沫與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強化風險控制,妥善評估和處理匯率變化和資本流動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使相關政策能夠相互配合,聯動協同推進。(韓樹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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