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上海將放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近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房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了即將實施的最新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從4月1日起,上海將放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近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房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了即將實施的最新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這一《標準》將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與此前相比,最新出臺的《標準》進一步放寬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在原規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老年夫婦、重大疾病患者、喪勞人員、烈屬等優撫對象、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歸國老華僑等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的基礎上,將實物配租申請范圍擴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標準》明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配租面積標準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應。根據供應的房源情況,允許申請家庭在配租面積基礎上放寬一定幅度,選擇租賃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實施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機構參照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的80%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核准后執行。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在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屆時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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