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實習生譚紹丁報導:因不滿自家房屋被強拆,家住海珠區的"釘子戶"陳先生一口氣告了三個部門,最終,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因在拆除房屋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一審敗訴。13日,該案的二審在廣州中院進行。
房屋遭拆他狀告三部門
今年40歲的陳先生家住廣州市海珠區琶洲躍龍大街。2010年12月,他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家房屋被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等三部門拆除了。
陳先生稱自己是海珠區琶洲村仁瑞大街左二十五巷2號三、四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該房屋被划在琶洲塔公園建設的拆遷範圍內。然而,在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房屋卻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6時許被不明身份的人強制拆除了。隨後,他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追究拆除房屋人員的刑事責任。
然而,警方隨後出具的《不予立案復議決定書》稱,這是廣州市房管局作出《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後,由廣州房管局海珠分局及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對房屋進行拆除,根據規定,涉案宗地已被征為國有土地。
陳先生認為,廣州市房管局、廣州市房管局海珠分局及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未按相關規定而徑直強拆房屋,屬非法行政,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
對簿公堂被告都說有理
法庭上,第一被告廣州市房管局、第二被告廣州市房管局海珠分局共同回應稱,原告的宅基地房屋處在琶洲塔公園項目的徵地範圍內,其所在範圍的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地補償標準已獲政府批准,原告拒不接受補償方案、拒不交付被征土地。在已對原告的補償款辦理了公證提存手續後,房管部門強制收回該土地,至此,原告喪失集體房屋所有權。因此,陳先生的房屋被強拆並未損害其合法權益。
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則辯稱,在亞運綜合整治的背景下,其對爭議房屋進行核查,因房屋空置,無法聯繫房屋的權利人,在拆除前無法向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告知相關事項。
因事先未告知城管敗訴
海珠區法院查明,2010年9月,廣州市房管局作出《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稱陳先生逾期不交付土地,已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實施,根據相關規定,責令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天內交付土地。原告不服,于2010年9月向法院提出撤銷該決定的訴訟,一審遭駁回後,2011年3月,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然而,在該案一審判決前,2010年10月28日上午,陳先生的房屋就被拆除了。
海珠區法院認為,陳先生房屋所處的土地已被征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房管部門對陳先生不履行《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的行為,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陳先生要求確認房管部門行為違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然而,依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規定,廣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在拆除房屋前,應依法告知陳先生拆除房屋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城管局並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屬程序違法。最終,法院據此判決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後,陳先生認為,原審三被告都沒有權利拆除自己的房屋,都屬於非法拆除行為,故上訴至廣州中院。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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