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規定》的實施,有利於從制度上理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秩序,防范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后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中國之聲的報導,這次司法解釋中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這七種情形包括:一、明確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司法解釋中對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了法律還有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釋要求申請機關要額外提交其他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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