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相關問題進行規範,確立"裁執分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相關問題進行規範,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2011年1月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是對該規定的進一步完善。
該司法解釋共11條,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解釋就管轄權問題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的法院。
在以往的房屋征地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自行確定補償標準并強制被拆遷者接受,由此帶來的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被拆遷者與政府的暴力對抗,有關報導不時見諸報端。分析人士指出,司法解釋強調"裁執分離"將有效遏制暴力拆遷問題。
解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申請強制執行所應具備的條件,對於法院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機關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做出裁決。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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